濮阳市林业局
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自查报告
濮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濮阳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和《濮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市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要求,市林业局对本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情况
(一)中介服务事项自查情况
根据濮政〔2015〕97号和濮政〔2016〕2号文件通知,市林业局现保留行政审批事项共五项,分别是: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审批、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国有林木采伐许可、森林植物检疫证核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其中,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两项行政审批涉及到中介服务项目,即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其法律依据是:《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第四款:“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二)中介服务机构自查情况
我局所属事业单位有资质提供中介服务的有1 家,即:濮阳市林业调查规划队,具有丙级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提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所属企业有资质提供中介服务的有0 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社会组织有资质提供中介服务的有0 家;市辖区范围内有资质为本局行政审批事项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有0 家。
(三)本部门工作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任)职自查情况
经自查,本部门工作人员(含离退休工作人员)不存在在中介服务机构兼(任)职的情况。
二、清理规范意见
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文件)附件第81项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对该项中介服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的清理规范意见: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市林业局不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三、存在问题
经与省林业厅相关处室进行沟通,在实际行政审批业务过程中,省厅把握的原则是: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当前仍需由具有调查规划资质的单位提供,其他单位作出的可行性报告还不予认可。
四、意见建议
待省林业厅对该项中介服务项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进行清理规范后,市林业局再做进一步清理规范。
附件:1.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基本信息自查表
2.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汇总表
3.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有关情况表
4.市直部门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联系表
2016年5 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