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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解读

来源:濮阳市林业局2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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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国家主席习近平同日签署第10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261日起施行。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被誉为“地球之肾”“物种基因库”“物产宝库”“淡水之源”“储碳库”等,湿地多样性的功能发挥与人类的生存、繁衍、发展息息相关。湿地保护事关国家生态、粮食、生物和水资源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生存福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一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成果。湿地保护法贯彻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体现到制度设计、措施规定上,把科学保护湿地的理念原则和有益做法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这是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的又一次重大突破,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又一项重大标志性成果,丰富和完善了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进一步夯实了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的法治基础。

   二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战略举措。湿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生态系统,具有调洪蓄水、净化水源、储碳固碳、调节气候等独特的生态功能,可以产出丰富的物质产品和生态产品,被誉为“地球之肾”,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着重要支撑。湿地还是众多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繁衍和栖息之地,是十分富集的“物种基因库”。贯彻实施湿地保护法,更好地保护湿地生态系统,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的战略举措,是推动绿色发展和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迫切需要。

   三是推进湿地保护修复的法治保障。长期以来,由于对湿地的功能和作用认识不足,加上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和界定,过度利用甚至破坏湿地的现象时有发生,湿地保护修复面临诸多挑战和压力。湿地保护法从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出发,界定了湿地保护和利用的范围边界,确立了湿地保护和利用制度体系。贯彻实施这部法律,有利于更加系统更加科学地保护修复湿地,引导和规范湿地的合理利用,保障湿地生态功能和永续利用,实现经济、社会、生态三大效益相统一。

   四是引领全球生态治理的重要行动。多年来,我国深度参与湿地公约事务和国际规则制定,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全球湿地保护修复贡献了中国经验和中国方案。贯彻实施湿地保护法,以更大力度保护修复湿地,有利于全面增强我国履约能力,引领国际湿地保护,提升我国国际话语权,彰显大国责任担当。

   二、《湿地保护法》的亮点

   一是突出了湿地的整体性、系统性的保护。突出了对湿地的整体性、系统性保护,践行了习近平总书记“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湿地保护法没有从资源角度进行立法,而是从生态系统的角度进行立法,更加注重了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制度设计更多地从湿地生态系统整体性保护出发。这也是我国第一次从生态系统角度进行立法。

   二是湿地的定义更加科学。湿地定义尊重其科学性,体现了湿地的多重自然属性,既可以满足湿地管理的需要,也兼顾了我国的国情和国际履约的需要。《湿地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水域和滩涂除外。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

   三是制度设计系统全面。设置了部门协作机制、总量控制制度、调查评价制度、保护规划制度、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合理利用制度、修复制度、约谈制度等,形成了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制度的统一有机整体,有利于实现湿地保护的高质量发展。

   四是注重湿地的生态价值,加重处罚力度。在设置处罚标准时,不仅充分考量了湿地资源的实物价值,也更加注重湿地的生态价值,处罚标准更加严厉,如擅自占用、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按违法占用、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湿地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湿地保护法》分为总则、湿地资源管理、湿地保护与利用、湿地修复、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65条。

   第一章 总则(11条) 主要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责任、管理体制与协作机制、地方政府协调机制、宣传教育与舆论监督、参与保护与表彰奖励、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国际交流、公民权利义务等方面作了规定。

   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11条) 主要对调查评价、总量管控、分级管理和名录制度、规划编制与调整、湿地标准、专家咨询机制、确权登记、湿地占用征求意见制度、临时占用审批、占用恢复/重建及补偿、监测与预警等方面作了规定。

   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14条) 主要对保护与利用要求、保护形式、利用要求、合理利用、产业布局与绿色发展、禁止行为、有害生物监测、物种及其栖息地保护、河流湖泊湿地保护、滨海湿地保护、城市湿地保护、红树林湿地保护、泥炭沼泽湿地保护、湿地生态补偿等方面作了规定。

   第四章 湿地修复(8条) 主要对修复原则、湿地生态用水、湿地修复措施、红树林湿地修复、泥炭沼泽湿地修复、修复方案编制及审批、修复程序、修复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6条) 主要对湿地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检查分级职责、监督检査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配合义务、目标责任制、约谈制度和离任审计等方面作了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12条) 分别就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等内容作了规定,包括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擅自占用湿地、占用湿地未恢复/重建、破坏湿地、引进或者放生外来物种、破坏红树林湿地、破坏泥炭沼泽湿地、修复湿地不符合规定、拒不执行、拒绝/阻碍执法的法律责任,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治安管理处罚与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3条) 主要对红树林湿地和泥炭沼泽湿地的概念、制定地方具体办法、生效日期等方面作了规定。湿地保护法从20226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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