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林业局法律顾问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市林业局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对法律顾问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的考核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系指经聘请为市林业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或者专家。
第三条 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负责组织对法律顾问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 法律顾问应在聘任合同期满一个月前向市林业局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情况。
第五条 考核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法律顾问的服务回应时间、工作数量、工作质量、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第六条 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符合下列情形的,考核结果为合格:
(一)对市林业局发出的法律服务需求在约定的服务时间内按约定的方式提供法律服务;
(二)协助审查各类合同、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三)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信息公开、信访答复等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四)按照要求参与相关会议;
(五)接受委托参与相关案件并依法代理;
(六)遵守职业道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顾问制度要求;
(七)所提法律意见70%以上被认可。
第七条 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提供咨询意见或书面法律意见的;
(二)所提法律意见出现明显违背法律规定或相关规定的;
(三)年度内所提法律意见数量超过30%未被认可的;
(四)未能建立档案且未能做好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统计记录的;
(五)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或者法律顾问工作相关规定的行为,经两次提出纠正而没有纠正的。
第八条 法律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聘用合同进行解聘: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或者专业职称的;
(三)泄露因担任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给市林业局或相关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从事与其职业、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损害市林业局形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应当解聘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考核结果将作为法律顾问合同是否续约或者提前解除聘用关系的必要依据。
第十条 本制度的调整、补充和解释的权利由市林业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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