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林业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濮林政〔2023〕61号
濮阳市林业局
关于印发濮阳市林业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按照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部署,结合我市林业工作实际,制定了《濮阳市林业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9月26日
濮阳市林业局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信用监管,有效提升监管效能,根据《河南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豫政办〔2020〕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濮阳市林业局“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指濮阳市林业局运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信息化系统共享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活动。
第四条 各单位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审慎、公平公正、规范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获取,作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的参考依据,不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企业信用风险状况由低到高分为A类、B类、C类、D类四类。
第七条 各单位要应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提升监管精准化和智能化水平。制定本单位抽查计划和本单位牵头发起的联合抽查计划时,做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相结合。
第八条 对A类企业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1%;
(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它措施。
第九条 对B类企业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按常规比例和频次进行,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3%;
(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它措施。
第十条 对C类企业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10%;
(二)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进行重点审查;
(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它措施。
第十一条 对D类企业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20%;
(二)必要时实施现场检查;
(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它严格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 在各类评先评优及荣誉称号认定工作中,应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作为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向社会提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濮阳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的通知》(濮林政〔2023〕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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