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濮阳市营造林作业设计评审专家库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濮阳市林业局关于印发
《濮阳市营造林作业设计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濮阳市营造林作业设计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濮阳市林业局
2024年2月29日
濮阳市营造林作业设计
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濮阳市营造林作业设计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在我市营造林作业设计评审中的作用,提升作业设计的前瞻性、科学性、指导性、可操作性,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开展的营造林作业设计评审需要使用专家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专家由长期从事造林绿化、森林经营、林业资源调查设计、森林培育等领域工作,具有相关资格条件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 濮阳市林业局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和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组织专家征集、入库、出库;对专家库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等。
第五条 专家库日常管理由濮阳市林业局生态建设修复科承担。
第六条 专家入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职业道德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遵守国家和地方行业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岗位职责;
(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从事营造林工作满5年及以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多次参与作业设计编制,具有工程师资格的技术人员;
(三)从事造林绿化、森林经营、森林培育等领域工作,熟悉营造林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领域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审工作任务。
第七条 专家入库程序:
(一)征集。通过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征集。在职人员由林业主管部门推荐,退休人员可自荐。
(二)申请。专家入库申请常年受理,自愿申请成为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填报《濮阳市营造林作业设计评审专家申请表》(附件),并提供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审查。市林业局办公室、生态建设修复科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局党组审定后,确定拟入库专家人选,并进行公示。
(四)入库。公示无异议的纳入评审专家库。
第八条 专家信息有变更的,应及时告知市林业局生态建设修复科进行更新。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将被移出专家库: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健康、年龄、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再符合入库专家基本条件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弄虚作假,未客观公正履职的;
(四)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五)其他情形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的。
第十条 根据营造林工作特点和评审项目类型,合理确定专家选取条件和专家抽取数量。专家选取采取邀请与随机相结合、随机抽取两种方式。采取邀请与随机抽取相结合方式的,每次可邀请专家库外的省级专家1-2名参加,其他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的,所需专家全部从专家库中抽取。营造林作业设计评审专家组成人员数量应为奇数,人数不少于3人。
第十一条 经确认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在市林业局组织下,享有参与林业项目评审活动的权利:
(一)对参与评审项目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审活动;
(三)参与评审活动时,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
(四)评审或咨询活动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
(五)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十二条 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评审等活动,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项目评审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审项目的知识产权;
(三)不得接受或索取项目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专家如遇工作变动或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告知市林业局生态建设修复科;
(五)自觉接受市林业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专家信用监督工作,若发现专家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予以出库处理。
第十四条 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其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濮阳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
濮阳市营造林作业设计评审专家申请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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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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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一寸 免冠彩照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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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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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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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项目及获得荣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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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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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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