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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级森林城市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河南省林业局2021-5-12
浏览量:956

    为规范省级森林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河南省省级森林城市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分类考核、动态监管、持续发展的原则。省级森林城市的建设材料应通过网络报送。

  一、申报

  (一)申报条件

  建设省级森林城市实行申报制,本省内森林城市建设各项指标达到或接近省级森林城市评价指标要求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均可申报。

  (二)申报程序

  1.申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所在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向省林业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需包括:县(市、区)人民政府向所在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的申请;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向省林业局提出的申请;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对县(市、区)建设河南省省级森林城市基础条件的报告。

  2.材料上报后,经省林业局主办处室研究决定,认为其具备建设条件的,报主管局长批准,书面批复同意其建设活动。

  二、编制规划

  获批建设省级森林城市的县(市、区)政府须在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编制为期不少于10年的森林城市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经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初审,修改完善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评审论证。《规划》通过评审后,县(市、区)政府应通过相关程序确保《规划》顺利组织实施,并将《规划》正本及实施文件通过所在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报省林业局备案。

  建设省级森林城市的县(市、区)要及时向省林业局报送建设工作动态,作为平时考核依据。

  三、称号申请

  原则上,经省林业局同意建设并实施《规划》2年的县(市、区)可提出省级森林城市称号申请。申请材料需包括: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的称号申请;申请县(市、区)森林城市建设工作报告;申请县(市、区)《规划》实施情况报告;时长10分钟左右的森林城市建设工作影像资料;省林业局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省级森林城市称号每年6月底前集中申报,申请森林城市建设的县(市、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林业局报送有关申请材料。

  四、材料审评

  省林业局组建河南省省级森林城市评审专家库,专家组成员在省级森林城市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包括森林培育、森林经理、风景园林、城乡规划等相关领域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7月份,省林业局对提出称号申请的县(市、区)的建设省级森林城市材料进行审评。审评分为书面审评和现场考察。

  书面审评以盲审形式,按照《河南省森林城市指标评价操评手册》进行,重点是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理性。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县(市、区),省林业局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予以通报。现场考察主要是对书面审评中的存疑问题和需要实地踏察的指标内容进行综合评价,以实地踏察、座谈交流和查阅台账资料等方式进行,同时要与年度造林核查充分结合。

  书面审评和现场考察结束后,专家组对县(市、区)形成评价验收意见书。评价验收意见书主要内容包括被评价县(市、区)总体得分情况、指标达标情况分析、相关执法执纪部门意见、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意见等。

  “双随机一公开”要求贯穿材料审评全过程。

  五、公示

  省林业局根据评价验收意见书、平时考核和征求意见情况,对指标的满足度较高的县(市、区)进行综合评议。按照严格标准、严格程序、宁缺毋滥的原则,列出拟授予省级森林城市名单,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在省林业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县(市、区),由省林业局授予其“省级森林城市”称号,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森林城市,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六、监督管理

  (一)省林业局负责河南省省级森林城市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河南省省级森林城市建设工作,并向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通报检查结果;省辖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南省省级森林城市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河南省省级森林城市建设工作,并将检查结果上报省林业局。

  已获省级森林城市称号的县(市、区)每年开展一次自查,在每年1225日前,将本年度森林城市建设相关工作情况经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报送省林业局。

  (二)河南省省级森林城市实行动态管理。省林业局将对《规划》实施3年的县(市、区)进行动态监测,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然不合格的,撤销其省级森林城市称号。对于不能持续实施《规划》,不能巩固和扩大森林城市建设成果的县(市、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逾期不整改的,撤销其省级森林城市称号。

  对于发生重大涉林违法犯罪案件、影响恶劣的重大涉林事件的省级森林城市,撤销其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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